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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吃过“郸县豆瓣”和“郫县豆瓣”吗?--郫都法院审理一起商标权保护(侵权)案[2021-02-03 09:54]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物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食物协会)举出12份公证书并附12瓶以上相似包装的产品,诉至郫都法院。注册商标证显现,其系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办理安排。该商标经1997年5月22日恳求,于2000年4月21日注册布告,有用期已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其授权契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运用“郫县豆瓣”证明商标。
  食物协会发现,巧某坊公司、佳佳酱菜厂在其出产的产品上运用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即“郸县豆瓣”,且相关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地出售,公证所购产品包括江苏、山东、河南等多省份,被诉侵权运用与食物协会所享有的“郫县豆瓣”商标,从结构、偏旁、笔画等方面,极为相似,极易使一般顾客混杂产品来历。
  “郫县豆瓣”系列商标具有较高商场知名度,荣誉证书证明:
  2008年6月 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9年4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确认运用在第30类豆瓣产品上的“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12月31日 郫县豆瓣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疫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舆标志保护产品称谓。     巧某坊公司辩称

  巧某坊公司、佳佳酱菜厂作为专门从事调味品产品出售的出产商,均应当对相关范畴的驰名商标施以较高的重视职责,明知“郫县豆瓣”享有极高知名度,仍成心在其出产、出售的豆瓣产品上运用与“郫县豆瓣”极为近似的标识,片面恶性极大,由此取得高额利益,不合法占用食物协会商场资源,严峻危害郫县豆瓣品牌形象,违反诚笃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食物协会遂提起诉讼,要求作为出产者的佳佳酱菜厂、巧某坊公司连带补偿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2万元,并登报刊发声明、消除影响。
  佳佳酱菜厂未应诉
    其所运用的系郸县风味豆瓣,从未运用食物协会商标,所运用的“郸县”系对地名的合理运用,与案涉商标不构成近似,但赞同中止出售被诉侵权产品;巧某坊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时间短,程度低,没有片面攀交的成心;食物协会建议法定补偿但并未供给相应丢失依据,恳求金额过高,律师费无相应依据,中止侵权已达到消除影响效果,食物协会要求登报刊发声明的恳求,不该得到支撑。
  法院裁判
  郫都法院审理以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子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一切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则:
  “任何将自己的名字、称号、商标或许可资辨认的其他标识表现在产品上,表明其为产品制作者的企业和个人。”
  依据现有依据及当事人的陈说,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一起印有巧某坊公司、佳佳酱菜厂或仅有巧某坊公司但落款为佳佳酱菜厂地址的产品,可确认巧某坊公司、佳佳酱菜厂一起或别离施行制作、出售被控产品的行为,而仅有佳佳酱菜厂作为制作商落款,但无巧某坊公司称号的产品,因未有巧某坊公司落款声明,故部分被诉侵权产品仅能承认佳佳酱菜厂施行制作及出售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许其各要素组合后的全体结构相似,或许其立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产生误认或许以为其来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络。
  本案中
  榜首
  涉案产品上运用“郸县豆瓣”字样,其间“郸县豆瓣”字体较大,属杰出运用,有显着的供给辨认功用,且“郸县豆瓣”字体与食物协会享有的“郫县豆瓣”商标的高度近似,以一般大众的注意力,简单将“郸县豆瓣”误以为“郫县豆瓣”,故构成对食物协会第1388982号商标的侵权;
  第二
  涉案产品运用以上标识是在豆瓣酱产品上,与食物协会建议权力的注册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相同。
  因而
  依据上述对被控行为、行为目标甚至被控标识的剖析,再结合涉案商标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以及被控产品均非产自郫都区的状况,佳佳酱菜厂、巧某坊公司的行为不只与涉案商标的证明性质相违反,也简单导致相关大众混杂,构成商标侵权。巧某坊公司以为不构成近似的定见不成立,不予采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则,巧某坊公司、佳佳酱菜厂就其侵权行为应承当中止危害、消除影响和补偿丢失等民事职责。
  郫都法院判定
  巧某坊公司、佳佳酱菜厂中止侵权行为,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归纳考虑“郫县豆瓣”从前被评为驰名商标且经过媒体进行推行宣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食物协会为阻止侵权行为所开销的合理维权费用等要素,确认佳佳酱菜厂补偿食物协会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3万元,巧某坊公司就其部分参加侵权行为,在25万元的规模内承当连带职责。
  法官寄语
  “郫县豆瓣”
  作为驰名商标,且含有产品的地舆标志,是四川人耳熟能详的商标品牌,在国内外都享有较高知名度。但是,这一“金字招牌”却被一些商家瞄上,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屡试不爽,高仿、A货等日益众多,严峻危害商标权人利益,损坏商场买卖环境,危害顾客权益。
  本案中
  本地企业巧某坊公司,在不具备“郫县豆瓣”商标运用授权状况下,“借壳上市”,将侵权行为转移到外省隐秘的旮旯,臆造底子不存在的“郸县”为侵权行为欲盖弥彰,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除了本地)。佳佳酱菜厂尝到甜头,在与巧某坊公司默契合作之外,“单飞”出产侵权产品,两家企业敬而远之地开展,必然以滚雪球的态势,让侵权链粗野成长。
  郫都法院经过本案审理
  对侵权主体“连锅端”,从源头及时阻止侵权产品进入流转流域;要求被告刊发声明,消除事情影响,提示顾客防止买到相似“冒牌”产品,有用防备此类事情产生;判赔金额,考虑到侵权者片面成心及行为影响规模,对侵权者高额处分,保护驰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了公平竞争的商场秩序。 日期: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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