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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1〕20号)[2021-01-22 16:31]

各市(地)应对新式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业领导小组指挥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发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物追溯渠道(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效果,催促引导全省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单位标准运用追溯渠道,现将《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物追溯渠道运用办理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对新式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作业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信息揭露方法:自动揭露)
  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物追溯渠道运用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发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物追溯渠道(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黑龙江冷链”是全省进口冷链食物追溯信息办理和公共服务渠道,全程记载进入黑龙江省的进口冷链食物的追溯信息,对进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物实施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第三条 在黑龙江省从事进口冷链食物进口买卖、仓储运送、出产加工、流转出售、生鲜电商、餐饮服务等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具有进口冷链食物买卖事务的会集买卖商场和第三方冷库开办者(指仅从事储存服务),总称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
  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微信大众号上进行注册,并照实录入其商场主体基本信息,包含称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名字、联系方法、冷库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按渠道提示上传相关证照。在省内有多个冷库的,应当悉数挂号。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担任,对不精确、不完好的信息,应及时修正完善。
  第四条 从国外直接进口或从省外收购进口冷链食物进入黑龙江省的出产经营者,称为黑龙江首站经营者。黑龙江首站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上传进口冷链食物的种类、数量、来历、流向、入境货品查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陈述、预防性消毒证明、承运车辆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完好精确。
  第五条 黑龙江首站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对相关产品进行赋码操作,并打印电子追溯码,张贴于冷链食物产品外包装显着处。经过首站赋码进入商场后,下流的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应经过扫码方法快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追溯信息。
  第六条 直接面向顾客的出售终端,只在“黑龙江冷链”上对进口冷链食物来历信息进行承认,暂不需录入出售去向信息。向顾客出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物出售货台显着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广阔顾客可经过“黑龙江冷链”微信大众号扫码查询该产品的来历、入境货品查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陈述、预防性消毒证明等信息。
  第七条 会集买卖商场的开办者应当催促、安排商场内从事进口冷链食物事务的出产经营者在渠道注册,实行查看、陈述等责任,并严厉执行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公安、海关、卫健、工信、交通运送、商务、邮政办理、商场监管等查看监督部分在属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业领导小组指挥部的一致领导下,依责任分工对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运用“黑龙江冷链”展开辅导查看、监督。
  “黑龙江冷链”为查看监督部分供给端口。查看监督人员在其监管区域内可行使相应的查询权限。经过“黑龙江冷链”监管端,能够获悉其管辖区域内一切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经过手机中“黑龙江冷链”微信大众号扫描任何一种产品的电子追溯码,即可获悉该产品在监管区域内悉数买卖过程信息。
  第九条 查看监督人员应当严厉保存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自己用于追溯办理的移动通讯设备借给别人运用或协助别人进入“黑龙江冷链”获取相关信息;不得私行对外分散经过“黑龙江冷链”取得的各类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黑龙江冷链”的开发单位在黑龙江省供给追溯渠道服务所发生的追溯信息及相关一切数据信息的一切权归黑龙江省政府一切,不得对外出售、传达及进行与“黑龙江冷链”运转无关的运用。在服务中取得的由政府部分供给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电子文档,仅运用于“黑龙江冷链”开发建造,不得别传,不得运用与“黑龙江冷链”运转无关的任何事项。不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无入境货品查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陈述、预防性消毒证明,且未运用“黑龙江冷链”上传产品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物不得在我省出产经营;第三方冷库开办者未在“黑龙江冷链”注册,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物储存事务。
  第十二条 查看监督部分应根据各自责任,催促引导进口冷链食物出产经营者标准运用“黑龙江冷链”,对违反本规则出产经营进口冷链食物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等有关规则进行查办。
  第十三条 “黑龙江冷链”由黑龙江省商场监督办理局会同有关部分建立和保护。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商场监督办理局会同有关部分担任解说。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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